內(nèi)蒙古發(fā)布新能源出租汽車獎補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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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fā)布時間:2024-04-13 20:55
3月20日,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交通運輸廳、財政廳印發(fā)關于修訂《“十四五”推廣應用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車獎補實施細則》的通知。新修訂的《細則》提出,購買符合要求的充電巡游出租車每車補貼4萬元,購買符合要求的換電巡游出租車每車補貼4.5萬元,以國家規(guī)定的強制報廢標準計算,燃油(氣)巡游出租車提前12個月以上更新為新能源巡游車,每臺車再獎勵5000元。出租汽車專用充電站建設補貼按照100元/千瓦的標準一次性給予補貼,一個充電站最高補貼不超過30萬元;出租汽車專用換電站建設補貼按照800元/千瓦的標準一次性給予補貼,每個站最高補貼不超過150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