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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收少退:縣委副書記的受賄術

  • 來源:方圓
  • 關鍵字:受賄,工程,房地產
  • 發(fā)布時間:2015-11-27 14:52

  幾年來的官場生涯、權錢游戲使盧勇十分警惕。他收錢始終遵循兩條規(guī)則:一是不熟悉的人送錢,不能收,或不能全收;二是收了錢未辦成事,必須給人退錢

  海南省澄邁縣原縣委副書記盧勇的受賄時間不長,只有四年。但他受賄幣種不少,有人民幣、美元、歐元、港幣,受賄數(shù)額不小,合計超過900余萬元。

  9月11日,海南省第一中級法院對盧勇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其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原來,盧勇利用擔任澄邁縣委常委、副書記、老城開發(fā)區(qū)管委會主任,工委書記等職務便利,分別在工業(yè)項目用地、土地使用性質變更過戶、基礎設施建設、工程承攬撥付等事宜上為請托人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賄賂共823萬元人民幣、30萬元港幣、7萬美元、1萬歐元。

  盧勇900余萬元的家財究竟是怎么來的?辦案檢察官向筆者披露了盧勇受賄的來龍去脈。一切都是從盧勇2009年兼任了澄邁縣老城開發(fā)區(qū)管委會主任,工委書記,手中掌握了實權后開始的。

  城門失火 殃及池魚

  2013年,正當盧勇憑借職權屢屢斂財,受賄數(shù)額節(jié)節(jié)攀升的時候,一個意想不到的案件卻發(fā)生了。

  當年7月5日,澄邁縣委接到博亞公司熙岸高爾夫公寓二期工程未報先建的舉報。澄邁縣隨即召開四套班子擴大會議,決定成立博亞公司項目調查處理工作領導小組,7月23日,澄邁老城公安分局成立博亞合同詐騙專案組展開偵查。

  聞聽風聲,盧勇坐立不安,因為博亞公司曾給他送過錢,為不使自己受牽連,盧勇立即找來他的秘書黎某竊竊私語一陣。幾天后,黎某將5萬元退給博亞公司法人代表聶仲根,但縣委并沒有因此放棄調查。

  很快,盧勇受賄之事被揭露出來,緊接著,澄邁縣委將盧勇涉嫌收受海南博雅公司董事長聶仲根賄賂的線索移交海南省紀委。2013年11月15日,省紀委對盧勇違法違紀問題立案調查并對盧勇采取兩規(guī)措施。盧勇很快向省紀委交代了收受聶仲根賄賂的事實。2013年12月27日,海南省檢察院將盧勇涉嫌受賄線索指定海南省檢察院第一分院查處。

  檢察機關初查結果證實,2013年期間,聶仲根名下的博亞公司、椰樂公司、陽光公司在澄邁縣老城開發(fā)區(qū)開發(fā)熙岸高爾夫公寓房地產項目一期、二期及陽光花苑項目等房地產項目。期間,盧勇曾召開老城工委會和管委會項目協(xié)調會、研究博亞公司項目發(fā)展的有關問題。為了與盧勇處好關系,在開發(fā)上述項目的過程中,聶仲根及其兒子聶某等(另案處理)分七次共送給盧勇14萬元。

  據(jù)聶仲根證實:在熙岸高爾夫公寓、博亞龍灣別墅項目的施工過程中,他和公司其他人員曾給盧勇送過幾次錢,并安排盧勇家人到內蒙古旅游。2010年至2011年春節(jié)期間,他和博亞公司副總經理許學軍到儋州盧勇老家給其拜年,每次送給盧勇2萬元,2012年正月初二是盧勇的生日,送給盧勇一個黃金工藝品,是從香港以5萬元的價格購買的。還送盧勇一個2萬元紅包。除了給盧勇送過財物外,還讓許學軍送過盧勇6萬元,讓兒子聶靜給盧勇送過2萬元現(xiàn)金。為了掩蓋受賄事實,2013年7月,盧勇曾托其他人在海口市萬綠園“水無沙”飯店門口退給聶仲根5萬元現(xiàn)金。

  據(jù)此,2014年1月9日,海南省檢察院第一分院對盧勇涉嫌,受賄一案立案偵查。1月28日,盧勇被執(zhí)行逮捕。

  一次受賄頂一年工資

  盧勇在被海南省紀委“兩規(guī)”期間,不僅交代了省紀委掌握的收受聶仲根的錢物的犯罪事實,還交代了尚未掌握的收受郭昆,鄭毅松、顏培軒、許福生等33人的賄賂的犯罪事實,這些線索都被移交給了對盧勇立案偵查的檢察機關。

  讓檢察官感到驚詫的是,盧勇每一筆受賄,都是發(fā)生在他2009年11月至2014年2月。4年間,也就是他兼任澄邁縣老城經濟開發(fā)區(qū)工委書記期間。用他自己的話說,“沒有多少機會以權謀私”。應該說,他這話實際上是說他在任縣委副書記,沒有兼任老城開發(fā)工委書記之前,他是沒有多少機會以權謀私。但他兼任了老城經濟開發(fā)區(qū)工委書記之后,他便掌握了實權,從此,他便大搞以權謀私,大肆收受賄賂。

  盧勇對自己每次收受賄款,借權斂財?shù)男袨槎笺懹浽谛?,他接連交代了收受28人送賄款的詳情,共計涉案金額是人民幣823萬元、港幣30萬元、美元7萬元、歐元1萬元。折合人民幣900多萬元。盧勇兼任老城工委書記4年間,年均受賄高達220萬元之多。

  盧勇第一次收受賄賂的案件細節(jié)也漸漸被厘清。

  那是盧勇剛兼任老城開發(fā)區(qū)工委書記不久的一天,掛靠武漢建工公司的工程老板張乙坤承攬的工程驗收完后,可工程款遲遲未能撥付,他找到盧勇幫忙。幾天過去了,始終不見工程款撥付的消息。后來,張老板急中生智,備好10萬元現(xiàn)金約盧勇在澄邁縣金馬大道出口處見面。二人見面后,剛說了幾句客套話,張老板便將一個裝有10萬元的袋子放到盧勇的車上,隨后,便鼓起三寸不爛之舌,盡說些“天知地知你知我知”之類的話,一個老于世故,一個貪心蠕動。如此,盧勇終于懷著一顆忐忑不安的心,邁出了受賄的第一步。

  回到家里,盧勇打開袋子一看,整整十捆百元鈔票,共是10萬元。

  “看來工程老板都是財神爺,出手就是10萬元,這可相當于自己1年多的工資??!”欣喜之余,盧勇禁不住喃喃自語。

  拿人錢財,就得替人辦事。事后,盧勇及時向有關部門過問張老板工程款撥付一事。不久,縣城投資公司向武漢建工公司支付450萬元工程款。

  常言道,欲要取之,必先予之。深諳此道的張老板自然不會放過盧勇這樣“講信用”的官員。他想到城投公司尚欠500余萬元工程款,又想到了盧勇書記。幾天后,張老板又備好20萬元送給盧勇。送出的錢很快見效,城投公司又撥付了550萬元工程款。

  領導的車賣得貴

  在法院認定盧勇共計28次受賄事實中,最大的一筆來自海南展創(chuàng)光電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展創(chuàng)公司)董事長鄭毅松3次送的150萬元和高價轉讓轎車受賄35萬元。

  鄭毅松為何如此不惜巨款來孝敬盧勇呢?2011年4月28日,澄邁縣政府和展創(chuàng)公司、軟件園公司簽訂了《中高端光電倍增管產業(yè)化項目框架合作協(xié)議書》,約定由澄邁縣政府為展創(chuàng)公司在老城開發(fā)區(qū)供地200畝,用于建設中高端光電倍增管理產業(yè)化項目,并協(xié)助該公司辦理項目選址、規(guī)劃報建、辦理土地使用權證等手續(xù)。

  要辦成這么多的事,事事離不開開發(fā)區(qū)工委書記盧勇的幫助。

  案發(fā)后,鄭毅松證實:2011年初,他帶隊到海南考察后,決定在老城開發(fā)區(qū)落戶發(fā)展光電產品項目。按約定,該光電項目的用地由老板開發(fā)區(qū)負責,接洽的負責人為老城工委書記盧勇,具體負責項目的選址以及其他項目發(fā)展中的一些相關事項。

  這年底的一天,鄭毅松約盧勇吃飯時,盧勇詢問他公司是否需要買車。第二天,盧勇約他到辦公室談事。他到盧勇辦公室后,盧勇拉著他下樓上了一輛皇冠車讓他試駕。他試駕后覺得車不錯,盧勇說這是自己的,并說要換一輛好一點的車,想把這車輛賣給他公司,他表示同意。他知道,這分明是辦事之前,盧勇在試探自己舍不舍得花錢。既然這樣,鄭毅松決定給盧勇一個驚喜,讓他明白為自己辦事就能得到豐厚的回報。幾天后,他給盧勇60萬元,并辦理了車輛過戶手續(xù)。

  盧勇回家一看,整整60萬元,他心里暗喜:這鄭老板還真會做事,更會做人。

  其實,鄭毅松來海南投資之前,便結識了生態(tài)軟件園的總經理楊淳至,為了讓項目能盡快推進,他跟楊淳至商量分三次送給盧勇150萬元。2012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鄭毅松事先準備好50萬元現(xiàn)金讓楊淳至交給了盧勇。沒料到,盧勇看到錢袋子是一臉的怒氣:“你可真是不識時務,如今收現(xiàn)金放哪里,如果存一張卡該多好。”事后,楊淳至跟鄭毅松說盧勇交代送現(xiàn)金不方便,要求辦張銀行卡將錢存進卡內。2012年8月,鄭毅松讓司機張茂臣辦了一張建設銀行的卡。并存入50萬元,讓楊淳送至給盧勇,2013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鄭毅松又讓楊淳至打入卡內50萬元。

  自作聰明:邊收邊退還“捐款”

  幾年來的官場生涯、權錢游戲使盧勇十分警惕。他收錢始終遵循兩條規(guī)則:一是不熟悉的人送錢,不能收,或不能全收;二是收了錢未辦成事,必須給人退錢。

  比如海南新奧洋實業(yè)有限公司(下稱新奧洋公司)在老城開發(fā)區(qū)取得工業(yè)用地138畝,公司董事長顏培軒就想到讓盧勇幫忙盡快辦理土地過戶和土地變性為住宅用地的相關手續(xù)。2010年上半年端午節(jié)前的一天,顏培軒交給新奧洋公司項目經理張環(huán)宇兩箱酒,其中一箱裝有20萬元現(xiàn)金,讓張環(huán)宇送給盧勇。當晚,張環(huán)宇打電話告訴顏培軒已經把東西送給了盧勇。

  2010年6月的一天,顏培軒通過別人認識盧勇的侄子盧賢輝后,就請盧賢輝幫忙辦理新奧洋公司土地過戶和用途變更之,并承諾事成之后給盧賢輝和盧勇300萬元。并將一些項目材料讓盧賢輝轉交給盧勇。后來,澄邁縣國土局等相關部門辦理了新奧洋公司的土地過戶及土地用途變更手續(xù)。

  興奮之余,顏培軒首先想到的是盧勇及盧賢輝,2011年1月上旬的一天,顏培軒約盧賢輝來到??谑幸4缶频暌娒?,并送給盧賢輝300萬元。盧賢輝說“顏董事長真講誠信,可交?!痹挳?,一腳油門,溜之大吉。

  2010年6月中旬的一天。新奧洋公司向澄邁縣政府申請將138畝土地旁邊的90畝土地整合后給新奧洋公司,但需要進行征地、拆遷。2012年1月的一天,顏培軒通過張環(huán)宇約盧勇的在廣昌酒家吃飯,席間,談及辦理土地征地和拆遷事宜,盧勇答應馬上辦理。飯后,張環(huán)宇將一個裝有100萬元現(xiàn)金的紙箱搬到盧勇的車上。這年3月盧勇讓盧賢輝將其中的90萬元退給顏培軒,并稱余下10萬元已捐給小學了,幾天后,盧賢輝把一張蓋有某小學公章的收據(jù)交給顏培軒。

  就盧勇侄子盧賢輝收下顏培軒300萬元一事,2011這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盧賢輝同盧勇匯報了。

  盧勇聽后十分惱怒地說:“我與顏培軒根本不熟,你必須盡快退給他,這筆錢不能要?!苯又R賢輝說他想留80萬元用于豬場擴建,盧勇同意了。并交代他要他跟顏培軒講清楚。隨后,遵照盧勇旨意,盧賢輝在海口市新奧洋公司辦公室把220萬元現(xiàn)金退回給顏培軒,并稱余款80萬元被他用于養(yǎng)豬,以后再還給顏培軒。不過這筆款項至今沒有歸還給顏培軒。

  還有一起盧勇收受海南新榕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榕公司)副總經理陳喜彬80萬元,沒有為陳喜彬辦成找地之事,退了50萬元的事例。

  2010年至2011年間,新榕公司在老城開發(fā)區(qū)取得了302畝用土地的使用權,2011年下半年相繼開發(fā)了四季康城第二期、第三期房地產項目。為和盧勇處好關系,2010年上半年的一天,新榕公司副總經理陳喜彬在儋州市盧勇的老家送給其10萬元。翌年6月的一天,陳喜彬又送給盧勇20萬元。在項目開發(fā)期間,盧勇經手辦理了新榕公司土地過戶和項目施工報建等事宜。

  后來,陳喜彬又托盧勇為其找地搞開發(fā),并送給盧勇50萬元,后來盧勇沒有幫陳喜彬找到土地,陳喜彬對盧勇有意見,盧勇思前想后,最終在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讓妻子陳曉竹在??谑形幕缶频旮浇?0萬元現(xiàn)金退給陳喜彬。

  庭審改口敵不過案件證據(jù)

  自從盧勇收受第一筆賄款后,他便開始承受巨大的精神壓力,過上了提心吊膽的日子。所以,在案發(fā)前后盧勇先后8次向海南省紀委廉政賬戶退繳了68萬元。案發(fā)后,盧勇讓其妻退出504萬元,讓其侄子退出80萬元,此前,盧勇讓其侄子退給鄭毅松的150萬元,退給陳喜彬的50萬元,退給聶仲根的5萬元,還有盧勇收受的牡丹江市安裝工程公司送的并交其秘書黎某保管的30萬元港幣,辦案人員也一并追繳到案。

  此案由檢察院偵查終結后,很快向法院提起公訴。庭審中又起波瀾,盧勇及其辯護人對部分已供認的犯罪事實予以翻供。

  對于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盧勇及其辯護人提出,盧勇及辯護人提出盧賢輝依照盧勇的交代將顏培軒的300萬退還,截留80萬元是盧賢輝的個人行為,不應認定為被告人盧勇受賄。對于這樣的辯解,公訴人舉出證據(jù)證實:盧勇事先是知道300萬元是顏培軒通過盧賢輝送給自己的感謝費。另外,行賄人與盧勇侄子的交往基礎是基于謀求盧勇職權范圍的關照,80萬元的款項至案發(fā)前分文未還,其性質是打著“借用款”名義的受賄款。

  另外一個翻供更為離譜,盧勇稱發(fā)現(xiàn)企業(yè)老板鐘臣送的是30萬港幣后就馬上交給秘書黎某退給鐘臣,但黎明沒有退,這30萬港元不構成受賄。公訴人立即出示證據(jù)予以反駁,盧勇于2013年5月收受鐘臣30萬港元后,將這筆錢交給其秘書黎明保管,直到2013年12月案發(fā)前,盧勇都沒交待黎明要將這筆款項退給誰,其行為并未反映出其有退款的意圖。

  庭審中,盧勇及辯護人還提出盧勇主動上交海南省紀委廉政賬戶68萬元、案發(fā)前及時退還陳喜彬的50萬元及聶仲根的5萬元不能認定為受賄,不應追究自己的刑責,應從受賄總額中予以剔除的辯解。

  對此,公訴人表示,盧勇上交廉政賬戶68萬元及退還行賄人55萬元的行為均是在被告人收受他人賄賂款后發(fā)生的行為,盧勇收受他人的賄賂已經屬于受賄的既遂,其上交及退還的行為,是出于掩蓋罪行目的而退贓。因此,其退贓行為,不影響對其受賄罪的認定。公訴人一番反駁,讓盧勇及辯護人啞口無言。

  在庭審最后陳述中,盧勇坦承,自己在庭審中的辯解,并不是“翻供”,而是對部分事實的進行補證。

  海南省第一中級法院對盧勇受賄案作出綜合評判。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盧勇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盧勇家屬退出的504萬元、80萬元,海南省紀委扣押的150萬元、30萬元港元及盧勇上繳省紀委廉政賬戶68萬元,案發(fā)前盧勇退還行賄人的55萬元,以上款項共計857萬元均是盧勇犯罪所得的贓款。盧勇尚未退還的7萬美元及1萬歐元按犯罪時的匯率折算成人民幣為52.2萬元,扣除盧勇家屬向紀檢機關多退出的34萬元人民幣,盧勇尚余18.2萬元沒有退回。鑒于盧勇歸案后主動交代辦案機關事先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且退回絕大部分贓款,有悔罪表現(xiàn),可從輕處罰。

  最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盧勇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50萬元。

  文|江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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